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9 日6 时40 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L*****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咸安区高桥镇往大幕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常横线孟家桥头处时,与从黄铁村4 组驶入常横线左转往高桥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鄂L***** 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鄂L*****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咸宁市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咸宁市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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