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已报废的辽N****6号三轮汽车载冯某甲、李某甲、郑某、闫某某、司某某、李某乙、赵某某七人沿凌源市三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源市牛营子镇郭家店村市场路段时,车厢挡板松开,坐在车厢内的李某乙、司某某、赵某某坠落,后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马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车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载货汽车车厢载客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李某乙、冯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永文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