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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越野客车由巧家县**镇向昭阳区行驶。20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行驶至昭巧二级线K35+400M处碰撞行人艾某某,造成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艾某某不排除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马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被害人艾某某身份证明等文书材料;2.王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凡

检察官助理:王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见刑事侦查卷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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