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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贵******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公路**处时,与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虎某甲、虎某乙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虎某乙无责任。事后,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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