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2001********,回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2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桂******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由**县往巧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昭巧二级公路K105-450米时,与对向行驶的裴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甲、李某乙、裴某某、马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李某甲于2020年5月16日医治无效死亡。后经巧家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学籍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裴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非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