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本市**镇**(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巨野县**镇**胡同**村**胡同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S5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本市樟木头镇往深圳市公明镇方向行驶,途经莞惠线黄江镇书城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在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过公路的行人曾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后,该车右后轮辗压曾某某身体,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肇事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卢某某等两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宁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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