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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豫C*****号解放牌半挂牵引车/豫C****挂号昌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门峡市陕州区860公里+800米路段处,超车行驶间发现被害人卫某某驾驶的豫M*****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开启左转向灯,由西向东沿道路中间行驶至该路段。两车相互向道路南半幅躲让对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边陈某某简易厕所受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客车驾驶员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客车乘车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裴某某、胡某某、段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贾某某、聂某某、聂某某、贺某某、杨某、周某某、张某1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卫某某系胸部脏器损伤及全身多处损伤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已赔偿卫某某家属6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赔付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牛某某、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裴某某、胡某某、杨某、贺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门峡**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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