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每次十五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8时1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Q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路交叉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刑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到案经过、仲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检测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人认罪认罚,事后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大道**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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