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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阳区**附近,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K****1(陕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412km+800m处,车辆前部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宁A****6丰田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后车辆右前侧与匝道口护栏发生碰撞,致使宁A****6丰田牌小型轿车受力后前部左侧与右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宁A****6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甲当场死亡、乘员王某当场死亡和乘员王某乙经抢教无效死亡。

2020年08月03日,经榆林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队务会议研究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告知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照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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