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0********,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乡**路**巷**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新K*****英伦牌小轿车超速行驶,由北向南行驶至鄯善县C115线31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车辆发生自翻,造成乘车人吐某某死亡,其余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修春秋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卷1册。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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