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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经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迎宾路佳源超市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21时郭某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郭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2019年9月24日,马某某被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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