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21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1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鞍山市铁东区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石东街27栋楼东侧路段时,遇行人孟某某沿石东街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步行至此处。由于马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忽视安全瞭望,未及时发现行人孟某某;加之行人孟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马某某所驾车辆的前部左侧与行人孟某某身体右侧发生接触,造成行人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2019年12月27日,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发票、公司证明、照片、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社会调查报告;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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