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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6818,汉族,高中文化,系**矿务区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葫芦岛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线公路61公里+780米,**路口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某某持C型驾驶的辽P****1号(已达报废标准)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马某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时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志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痕检、伤害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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