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居民(无业人员)。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陕D****号小型普通客带母亲蒋某某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路亲戚家返回泾阳县**镇自己家,沿2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泾阳县**镇**村口处时,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向左猛打方向后导致车辆从右侧车道驶入左侧车道,因避让不及将左侧道路边行人仇某某撞伤,致车辆、路边树木及警示牌受损,后仇某某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发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静
检察官助理:孙炎楠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照片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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