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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汤阴县城关镇**员工,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街**巷*号,现住汤阴县**社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宣布该决定后未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EW****的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云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与南绕城公路(恒通大道)交叉口向东转弯时,与沿南绕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该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己及通过他人报警并拨打120,民警在现场将马某某查获;刑事立案后,马某某经两次传唤未到,后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投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元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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