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费县大田庄乡西安**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43公里+300米(蒙阴县垛庄镇东垛庄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夫妻撞倒,造成王某某当日死亡、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死于外力作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刘某某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