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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4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庐江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6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AWW040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湖中学往白湖阀门厂途中,途径庐江县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新大桥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05304****.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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