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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赣州市信丰县*镇*村*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信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马某某。同年I0 月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信丰县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19日19 时15 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赣州临时PD***号超标二轮电动车搭载马某甲沿105 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七里桥桥面路段时,因其夜间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其所驾车辆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马某某与马某甲受伤,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7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 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标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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