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民,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姚某某栋**镇**小区**幢**单元**室。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姚某某栋川镇春晖小区驶往草海工业园区。20时4分,行驶至G227国道K2790+448米路段时,与前方正在行走的徐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相撞,造成徐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朱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楚雄锦润司鉴中心[2020](临床)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8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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