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08时4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SR****号小型轿车沿汝南县和孝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和孝街东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崔小尿受伤,车辆损坏。后崔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确山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