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园**委**组**号,住址同上。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驾驶鄂S*****号小型客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左岸新城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鄂S*****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某顶替此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23时54分许,蒋某某在现场拨打122电话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王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蒋某某称是自己驾车造成此事故。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通过随州市公安局交通指挥系统平台调取鄂S*****号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轨迹,与蒋某某供述情况存在差异,2020年1月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向民警供认自己冒名顶替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前往交警四大队接受调查并供认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6日18时05分许,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0岁)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0mg/100ml。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鄂S*****小型客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鄂S*****号两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鄂S*****号两轮摩托车左侧发生接触;2.鄂S*****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和鄂S*****号两轮摩托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20日,马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妻、子、母)签订调解协议书,由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100.00元,现已支付608100.00元(余款430000.00元订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同日,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2020年9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由马某某支付赔偿款300000.00元(已履行),剩余130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自愿放弃,不要求马某某赔偿,原有谅解书继续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某某和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查报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关于蒋某某、马某某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补充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据、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毒品检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某某和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暂停使用C1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明知马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帮助马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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