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83********,河北省蔚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楼**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11972********,河北省承德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北京市**区**办**处**,户籍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2020年3月24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北R****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拉载吕某某等人,沿宝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宝坻区郝各庄镇东刘各庄村路口时,会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捷达牌轿车撞到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代某某,造成车某某损坏、代某某经及时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吕某某指使马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指使贾某某驾驶事故车辆拉载其和马某某到汽车修理厂维修该车,并编造事故车辆受损原因。经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根据代某某的尸表检验情况及医院诊断,分析其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事故车辆修理过程中,经所在单位要求,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到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伤共计人民币3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轿车等物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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