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区**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办理营业执照,先后三次通过网络从朱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四张。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王华磊
2019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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