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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每份15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植物检疫证书》27张和《木材运输证》20张,后将《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以每份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于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苗木运输。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邳州市港上镇港上卫生院北约300米处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同案人孙某某、于某某的供述;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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