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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合同诈骗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组,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0年4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2011年12月6日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逃匿,2013年7月31日再次被网上追逃, 2019年10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梁某某的驾驶证,与梁某某一起在赤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现代轿车一辆(车号是蒙DH****),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同陈某某(已判刑)利用伪造的赤峰**汽车租凭公司经理蔡某某的身份证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车绿本),由陈某某冒充蔡某某,以租赁来的现代轿车做抵押,在元宝山区与贾某某签定抵押借款协议书,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逃匿。

    2、2008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为向张某某借款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小区**栋**号的住宅以20万元卖给张某某,并将*****号房产证(2007年7月30日核发)交付张某某,张某某付给被告人马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约定余款在办理过户时一次交清(约定过户时间为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2009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小区**栋**号的*****号房产证丢失为由,向赤峰市房产局元宝山区分局申请公告作废并向该局提出补发申请。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张某某的12万元后逃匿 。

    3、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元宝山区给墙上小广告办假证人员打电话,提供信息花200元钱买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小区**栋**号的*****号房产证),然后马某某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在元宝山区房产管理局查询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的,随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扣押,并移送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九祥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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