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1********,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82********,汉族,大学文化,金融从业者,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营莆田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街道**街**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下旬,莱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刘某某某某欲兑换100万美元,通过多人先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马某某,三名被告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某某刘某某人民币691.9万元,兑换给刘某某100万元美元,由于账户出现问题,所兑换的100万美元未打入刘某某提供的账户。后在刘某某的多次索要下,被告人马某某三人退给刘某某65.5万美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13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晶晶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街道**街**号。
2.侦查卷一册、散页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卷内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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