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镇**道**号**房。2011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认识社会买家,对方以一套1000元人民币(以下同)的价格向马某某收购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借记卡、U盾等物品,以一套4200元的价格收购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卡、公司公章、手机卡等物品。之后,马某某以一套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收购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借记卡、U盾等物品,以一套1800元的价格收购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卡、公司公章、手机卡等物品。2019月12月下旬,黄某某、林某某将名下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借记卡、U盾等一套物品卖给马某某,黄某某按马某某指示将上述物品直接邮寄给广东佛山的社会买家。社会买家除之前支付的400元定金外,再支付给马某某1600元,马某某通过微信付给黄某某1600元,黄某某微信转账给林某某800元。
2020年1月,黄某某、林某某按照马某某要求,通过中介平远县****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平远县****有限公司和平远县****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公司公章、对公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马某某从中介处直接拿到黄某某、林某某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银行卡、U盾等物品后,直接邮寄给湖南娄底的社会买家。社会买家付给马某某8400元,马某某用于办手机卡花费200元,付给中介2300元,付给黄某某3600元,黄某某微信转账给林某某1800元。
在此交易过程中,马某某非法获利2700元,黄某某、林某某均分别获利2600元。
另查明,林某某名下平远县****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440501727651********被犯罪分子用于接受诈骗赃款共124080元,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被骗钱款100000元、四川省遂宁市蒋某某被骗钱款20000元、浙江省绍兴市喻某某被骗钱款4080元。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6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9日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家属分别退赃2700元、2600元、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物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案发后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谢祥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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