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村**街**巷**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村**巷**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0********,汉族,文盲,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村**巷**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高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小辛庄村兰顿经典二期工地被害人季某某的宿舍内拿床板时,双方因床板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高某甲看到侄子高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打架,后与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一起对季某某实施殴打,将季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右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转行政审批表,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高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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