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0710,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村**组居民。2014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后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071X,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村**组居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0714,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村4组居民。2014年8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害人许某某从被告人马某某处贷款三万元,利息1角;邵某某经许某某担保从马某某处贷款两万元,利息五、六分。2015年2月8日(阴历2014年腊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驾驶陕E*****小轿车,将被害人许某某从蒲城县云麾路拉至本县西翠园小区**号楼**单元西户马某某的租住房间内,并叫来借款人邵某某,逼迫二人偿还债务,期间因二人不能偿还,马某某、马某甲用木棍、皮带殴打许某某和邵某某背部。殴打完之后,杨某某、马某甲先后离开,马某某离开时将许某某反锁在在该单元房内。被拘禁期间,马某某带许某某到县邮局王某某处向王某某要了3万元借款。同年2月13日(阴历2014年腊月25日),马某某指使马某甲、杨某某到西翠园其租住房内看守许某某,趁房门未锁许忠元当日凌晨逃脱,许某某被拘禁时间长达五日。
2、2015年夏天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高利贷,与杨某某将许某某从县公安局一办公室内带至红旗路东段桥山中学对面一民房内,采取跑圈、烧手指的方法逼迫许某某偿还债务,在现场证人的劝说下停止虐待,之后将许某某拘禁在该民房内至当日20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潘某某、上官某某、校某某、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杨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许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零散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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