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临时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马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武冈市公安局大甸乡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李某某、毛某某到**乡**村**组**号毛某甲家抓捕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网上逃犯马某某,在陈某某出示拘留证后,马某某拒绝配合,在被戴上手铐后进行反抗,对陈某某等人进行辱骂、脚踩等,由于当时正赶上毛某甲家正在办理丧事人多,遭到马某甲、欧某某、马某乙(不起诉)等人的阻拦、辱骂、威胁,陈某某迫于压力将马某某的手铐打开,不能带离马某某,马某某的亲朋好友最后还逼陈某某等人向死者下跪烧香,以示道歉。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武冈市公安局辅警花名册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欧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欧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71738****)、马某甲(联系电话:1734710****)、欧某某(联系电话:186897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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