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韩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号,2006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8********,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村**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在朝阳路华东大浴场门口准备打车,看见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皖C8***8出租车在大浴场门口下客时车辆启动过快,致使乘客管某某站立不稳,管某某就此指责吴某某,韩某某、马某某也上前让吴某某向管某某道歉,但是吴某某默不作声。韩某某、马某某遂辱骂吴某某,吴某某不予理睬,韩某某就将副驾驶车门打开向吴某某踹了一脚,吴某某便下车,此时韩某某、马某某不顾管某某等人的劝阻,上前推搡、殴打吴某某,吴某某就向路边躲避,但韩某某、马某某仍继续追打。在追打过程中,吴某某摔倒在地,韩某某、马某某对已摔倒在地的吴某某继续拳打脚踢,韩某某对吴某某的头面部进行了踢打,导致吴某某鼻骨骨折,马某某对吴某某的背部和下肢进行了踢打。

2019年4月1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马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良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