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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捕前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街**号,现住甘肃省**市**区**街** 号** 室。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温立平,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捕前系**公司**领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街区****号。2019年4月22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6日解除行政拘留。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志红,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捕前系**公司**领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22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6日解除行政拘留。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佳音,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等人租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8号1楼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艺”),在店内设置捕鱼游戏机、水浒联盟机等20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任“银河游艺”经理,负责游戏厅日常经营管理,租赁营业场所、为场所其他人员租赁住房等事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分别担任夜班经理和白班经理,负责对应班次的人员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创建“小学同学”、“初中同学”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开门信息、输赢情况等。三被告人均负责对客人的退分或者返现,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2019年4月1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游艺”内查扣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0台,查获参赌人员4人,并当场从收分人员身上查获赌资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投币机、水浒联盟机、捕鱼机及主板、积分卡、退分彩票等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殷某某、马某某、白某某、蒲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无视刑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妹

书 记 员:胡蓉蓉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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