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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7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三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市场**号,现住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号,现住北海市银海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始,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合伙在北海市银海区电建村东一巷一平房内提供台椅等用具供别人赌博,开设赌场进行抽水获利。赌场内以“鸡针”、“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人员在赌场内发牌抽水或赌场外望风。三被告人平时在赌场进行揽客或参赌,然后以抽水方式获利三人平分。2018年11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苏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87793****;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55839****;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银海区**镇**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27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讯问笔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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