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200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日、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及曲某某、的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四人驾乘一辆摩托车至本市**镇**酒店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刘某某低头步行玩手机,马某某便提议将刘某某的手机抢走,阿某某、曲某某、的某某三人同意。马某某让阿某某、的某某下车实施抢夺,后阿某某、的某某因为害怕没有实施抢夺行为。马某某见状便让曲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其从后靠近刘某某,由马某某伸手抢走刘某某手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4159.29元)。得手后,马某某、曲某某逃离现场,阿某某、的某某自行租乘摩托车离开现场。
2020年8月19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街**住宿308房内将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及曲某某、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起回被抢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视频监控,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无视国法,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118464160)。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十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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