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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闫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3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户籍地宿州市萧县**镇**街**号,住宿州市萧县**栋**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住铁岭市银州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镇**村**楼**村。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闫某某、邹某某,四人计议绑架他人索要钱财,并寻找作案目标。马某某提议到临泉县绑架其前女友邢某甲,四人商议由马某某以男朋友身份将邢某甲约出,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负责动手绑架邢某甲,并佯装将马某某一起绑架,向邢某甲家人索要钱财。后马某某租用牌号为皖******的白色别克轿车,四人准备手套、口罩、绳、胶带、玩具枪等工具。

2017年10月15日,马某某驾驶租用的皖******别克轿车,搭载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从安徽省萧县出发,并于当日18时许到达临泉县。胡某某、闫某某、邹某某三人下车等候马某某的通知,马某某独自驾车将邢某甲约出,23时许,马某某将车驾驶至大润发东边的巷内,并短信告知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可以动手。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步行至皖******车旁,邹某某佯装使用玩具枪挟持马某某,闫某某、胡某某控制邢某甲,并将邢某甲拉到车后排座位,邹某某、胡某某以捂嘴、按头、按腿等暴力方式控制邢某甲,闫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佯装胁迫马某某开车。马某某驾驶车辆驶出临泉县县城后,胡某某、邹某某使用胶带、绳子将邢某甲捆绑、封嘴后放入车辆后备箱内,将邢某甲带至江苏省徐州市境内。

10月16日7时许,闫某某使用邢某甲手机给邢某甲母亲打电话索要800000元人民币,并以邢某甲的安全相威胁不许对方报警。后闫某某多次打电话催要赎金。

10月17日上午,四人发现邢某甲家人报警,商议由闫某某、胡某某前去徐州市接收赎金,由邹某某负责看守关在后备箱的邢某甲和佯装被绑的马某某。在等待过程中马某某打开车辆后备箱,将邢某甲放出,二人驾车离开,在萧县黄口镇一加油站内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后胡某某、闫某某、邹某某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绳子、手机等物证;

2.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邢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胡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卷内光盘16张、换押证4份、绳子1根、上衣1件、手机1部、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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