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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住址:同上。2019年11月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成都**茶楼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一花鸟市场地摊上以总价人民币10,000余元的价格收购了3只苏卡达陆龟和2只缅甸陆龟,并饲养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巷**号其家中。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上述5只疑似陆龟。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犀牛鬣蜥1只。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犀牛鬣蜥6只。被告人郭某某将上述7只犀牛鬣蜥送货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巷**公寓**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马某某住房处。被告人马某某随后将上述7只犀牛鬣蜥饲养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其租住房处。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主动将其饲养于租住房处的上述7只疑似犀牛鬣蜥上缴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7条疑似犀牛鬣蜥为: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圆尾蜥属(Cyclura)、犀牛鬣蜥(Cyclura cornu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3只疑似苏卡达陆龟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中非陆龟属(Centrochelys)、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sulcata);上述2只疑似缅甸陆龟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印支陆龟属(Indotestudo)、缅甸陆龟(Indotestudo elongata)。上述5只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缅甸陆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是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黄智德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票一张、换押证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5.扣押在案的12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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