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公司员工,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巷**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四川省乐山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决定从美国购买毒品大麻叶走私入境,并将此事告知其女友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遂向马某某微信转账1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马某某共计向上家支付人民币17500元购买大麻叶450克,提供重庆市渝北区**路**号为收件地址、1894019****为收件电话号码,并编造收件人姓名“范吉”等信息。随后,上述毒品大麻叶从美国境内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2020年6月1日,重庆邮局海关将从美国邮寄进境的编号为EP85279******的包裹查获,包裹内装有疑似毒品大麻毛重504.8克。次日,重庆海关缉私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前将签收该包裹的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将包裹依法扣押,随后在**栋**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经称量,上述包裹内装有疑似毒品大麻叶共计净重456.1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
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等的照片;2.书证:快递单、现场检测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毒品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被告人手机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叶456.10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武强
检察官助理 黄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534032****;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52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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