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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5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街**号**栋**房。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赌博、私藏枪支弹药,2004年6月3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2019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0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18日、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租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88号一楼门面用于开设麻将馆,由二人轮流在该麻将馆负责经营,组织多人以“转转麻将”、“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赌客手中收取每人每场100元的“水钱”,所得赢利由二人五五分成。该麻将馆仅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抽头渔利就达399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召集喻某某、蒋风华、庞某某、李某某(均被行政处罚)聚集在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88号一楼麻将馆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进行200元人民币一注的赌博时,被民警查处。民警将在现场的郭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以及扣押了李某某赌资9900元人民币、蒋某某赌资200元人民币、庞某某赌资3100元人民币、喻胜美赌资4700元人民币和麻将一副。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照片、每日记账单、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蒋某某、喻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用具和场地,抽头渔利达39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均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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