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0时许,黑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旗大队辅警李某某、袁某某在执勤中发现巴彥县居民胡某某驾驶的辽B****F牌号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有超员违法行为,李某某、袁某某便驾车赶上该车后示意胡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胡某某对执勤交警的示意未予理睬并继续驾车前行,后辅警李某某、袁某某一面打电话向中队长杨某某汇报并请求支援一面继续驾车追赶,后李某某、袁某某与随后赶来的中队长杨某某、辅警綦某某等人驾车在罕达气镇河西社区村口东侧将胡某某驾驶的轿车别停。后辅警綦某某将从该车中下来的乘客王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郭某某叫住,在表明身份后綦某某便让马某某、郭某某等三人随其回交警队配合调查汽车超员的情况。王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等三人以自已是乘客与该事件无关为由拒绝配合交警工作,随后马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桦木棒上前打了綦某某胸部一拳并威胁、辱骂执行公务的交警,后郭某某也上前用头撞了綦某某胸部一下威胁执行公务的交警。由于二人的阻挠、威胁致使綦某某的现场调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户籍证明,马某某、郭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执勤民警綦某某、袁某某工作证明,派出所出警经过、刑警队破案经过等;
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鲍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到案后马某某、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鹏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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