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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郑某某徇私枉法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籍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丽水市莲都区**小**幢**室,**年1月至**年6月担任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因本案,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籍贯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住丽水市莲都区**栋**室,**年5月至**年9月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派出所**。因本案,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期间,时任丽水市莲都区**街道**村**的陈某某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部”(由蓝某某、蓝某甲等人开办)高利借款。2014年12月3日11时许,蓝某某(已判刑)因陈某某无法归还高利债务,伙同张某某(已判刑)、李某某等人将陈某某非法拘禁在**花苑****单元**室,期间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左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经人报警后,陈某某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派出所**郑某某等人带离。当日,**派出所在受理该案后,确定由**郑某某主办,**马某某协办。马某某、郑某某明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仍在调查、立案、抓捕、伤势鉴定等方面,未按刑事案件正常立案、侦查流程办理,致使该案未及时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9月6日,在蓝某甲(已判刑)等人指使下,陈某某再次被张某某、乐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陈某某报警后,张某某、乐某某被马某某等人抓获并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当日,**派出所**周某某(另案处理)接受叶某甲的请托,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组织蓝某甲、叶某甲和陈某某就高利债务偿还以及陈某某被蓝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殴打致伤问题在**派出所进行调解,陈某某被迫向蓝某甲出具一张20万的借条,承诺不再追究被蓝某某等人打伤的责任并签订和解书。张某某、乐某某被直接释放。该刑事案件不了了之,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蓝某某、张某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之后,陈某某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致伤未得到处理一事继续进行控告反映。

2019年12月,叶某甲、蓝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针对陈某某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也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20)浙11刑辖**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丽检二部交诉[202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任免通知、公通字(1998)**号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接处警单、110处警现场情况表、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莲公物鉴[2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举报信、借条、松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4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刑终**号刑事裁定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严某某、叶某甲、蓝某甲、叶某乙、夏某某、叶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有案不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8*******)、郑某某(联系电话:13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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