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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达某某非法经营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4〕4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1年****日,身份证号码:6421011981********,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5月22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3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9月16日退回武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1月2日复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拉运10吨散装精制盐至武威后,贩卖给被告人达某某,达某某将精制盐已销售至武威市凉州区**镇及周边乡镇。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拉运16吨散装精制盐至武威后,以每吨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达某某。达某某将精制盐卸至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平房内,于同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武威市公安局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批盐符合食用盐质量技术标准。

被告人马某某、达某某二次非法储运、销售散装精制盐2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物品清单;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盐业管理局证明;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达某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永杰

2014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达某某现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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