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7********,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职业:**,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镇**街**号**户**店。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1********,汉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农民,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5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94********,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利通区人,农民,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乡**村**队**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农民,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1********,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系**职工,家住宁夏灵武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杨某丙(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开心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165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炸金花”、“跑得快”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82700元。
2、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和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开心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63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炸金花”、“跑得快”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48900元。
3、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杨某丙(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开心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85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炸金花”、“跑得快”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58000元。
4、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乙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吴某某利通区辖区内,经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成为“开心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109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炸金花”、“跑得快”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乙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35600元。
5、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经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成为“开心娱乐”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人,先后组织103人在该软件上进行“打麻将”、“炸金花”、“跑得快”等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参赌人员在该软件中购买“房卡”获得游戏资格的方式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共计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勘验笔录;3、电子数据;4、书证;5、物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82700元、被告人赵某甲违法所得48900元、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58000元、被告人杨某乙违法所得35600元,均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298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燕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7册共1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