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街道,住山东省**县**号沿街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住山东省**市**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住山东省**市**区**镇**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住**市**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等5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寻找他人帮助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赵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胡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王某某通过被告人范某某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范某某找刘某某(已另案起诉处理)从**市**有限公司,为以马某某为法人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9.5万元。该案中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已抵扣,共抵扣税款人民币544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39.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为马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延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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