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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赵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0日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 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0日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合伙多次盗窃兴县***乡***村****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的钢管,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一根六米和两根三米左右的钢管。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六米长的钢管两根。

3、2019年7月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六米长的钢管四根。

4、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六米长的钢管。

5、2019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三米长的钢管。

6、2019年7月12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三米长的钢管。

7、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三根四米长的钢管。

8、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实施盗窃,马某某盗窃一根六米长钢管、一根四米长钢管、三根三米长钢管,赵某某盗窃四根六米长钢管。

9、2019年7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实施盗窃,马某某盗窃U型螺纹钢五根,赵某某盗窃两根六米长钢管。

10、2019年7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两根L型螺纹钢。

11、2019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实施盗窃,马某某盗窃四根三米长钢管,赵某某盗窃两根六米长钢管。

12、2019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L型螺纹钢两根。

13、2019年8月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实施盗窃,马某某盗窃三根三米长的钢管,赵某某盗窃两根六米长钢管。

14、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六米长钢管。

15、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六米长钢管。

16、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土建*****西侧桥梁工地盗窃四根六米长钢管。

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价格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物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2750.4元;赵某某涉嫌盗窃物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24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亨

检察员:王少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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