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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家属区**号,现住吴忠市青铜峡市**小区**室,无业。2008年8月至2016年10月因吸毒分别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贺兰县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局、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15次。2013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队**号,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无业。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已判决)因女友李某某与银川市兴庆区**路**宾馆的老板贾某某发生矛盾,范某某指使犯被告人赵某某、冀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鲜某某(已判决)、马某某等人闯入该宾馆对贾某某和金某某实施殴打,并对宾馆大厅的财物进行打砸。经鉴定,贾某某、金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宾馆大厅被损坏物品价值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

3.辨认笔录;

4.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贾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内有视频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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