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市**县**村**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市**县**村**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苗族,小学,个体,住邓州市**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 月7日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2015年10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市**区**镇**委**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微信名为“小王”微信号W1763***358和微信名为“人定胜天”微信号dianfu168*****88建立微信群,马某某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微信小号,每天在各个群内发淫秽视频,通过色情群做微商销售衣服、香烟等物品。马某某丈夫、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名为“三丫头”,微信号bvc***98微信,在马某某创建的多个色情微信群内,以管理员的身份拉人进群,借此向群内成员销售物品。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使用微信名为“A向日葵(向日葵图案)备用23号”,微信号xiaokui****1123创建多个色情微信群,赵某某从马某某创建的名称为“丫头vip”类微信群内转发色情小视频至自己创建的色情群内,2019年6月份,赵某某授意马某某代理发色情小视频至自己创建的名称为“向日葵一年级2班,禁”和“向日葵备用群”内。 马某某微信群内群成员、被告人杜某某使用微信名为“A(火焰符号)倩儿姐(星星图案)”,微信号:duq****的微信,在马某某创建的部分色情微信群内,以管理员的身份拉人进群,并向群内成员销售各种微商物品。经邓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马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的150等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黄天顺证言;被告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拘役,对马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杜某某、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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