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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本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马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征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涞源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挖山采沙。2019年5月20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等人挖山采沙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共5.2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6月15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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