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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费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山庄**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赌博于2007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2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09年9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0年3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17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费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山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费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1993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损坏公私财物于1993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1993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1996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0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2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于2020年2月间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所得利润平分。二被告人于2020年2月21日至24日先后在江阴市**路北侧原**安息堂旁一平房、江阴市**路**号江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食堂、江阴市山观**构件厂旁一平房、江阴市**村**号旁一板房等地先后开设赌局4场,组织赌客费某乙、秦某某、罗某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赌博,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6850元。

被告人费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到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山庄**幢**室、被告人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山庄**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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