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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褚某某等5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6********, 汉族,初中文化,勃利县**有限公司**班组长,现住勃利县**街*小区**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9********, 汉族,中专文化,勃利县**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勃利县**街**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8********, 汉族,初中文化,勃利县**有限公司**员,现住勃利县**街*小区**单元**室(户籍在湖北省云梦县**镇)。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0********, 汉族,初中文化,勃利县**有限公司**员,现住勃利县**街**高层**单元**室。 2018年4月9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不起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施工单位勃利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润育华庭工地工长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浇筑工人姜某某对润育华庭B-2-1项目3号楼檐板等进行混凝土浇筑,6月3日混凝土浇筑完毕。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勃利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筋班组长被告人马某某未对绑筋进行自检;勃利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人褚某某未履行施工现场技术管理职责,验收不严谨、不细致且没有书面验收报告;勃利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员被告人张某某没到现场质检,未充分履行质量员职责;监理工程师朱某某(不起诉)未充分履行施工现场监理职责,验收不合格且无书面材料,未旁站。

2019年6月17日早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木工被害人苏某某(殁年38岁)、被害人王某甲(殁年31岁)和王某乙三人去润育华庭B-2-1项目3号楼拆除顶层室内模板。由于指令不清,拆除完室内模板后,苏某某、王某甲继续去楼外的跳板上拆除悬挑檐板下的模板,王某乙在楼内接拆下的模板。8时2分,在苏某某、王某甲拆悬挑檐板下的模板时,致使悬挑檐板侧向倾覆,檐板和墙体将苏某某、王某甲两人夹在中间,致二人死亡。

经鉴定:勃利县润育华庭居住小区3 号楼屋面檐沟构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判定:结构系统安全等级为du级,结构是不安全的。勃利县润育华庭一期B-2-1项目工程3#楼 D-5-9轴间檐板根部厚度及钢筋规格、间距等均符合设计要求,檐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受力钢筋下方未设置马凳、垫块。勃利县润育华庭小区“6.17”悬挑檐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龄期不足、强度不够的悬挑檐板的模板被润育华庭工人苏某某、王某甲随意拆除,引发檐板倾覆,导致两人当场死亡,建议对负事故直接责任的钢筋班组长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技术负责人褚某某、负事故重要责任的质量员张某某、施工员李某某、监理工程朱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户籍证明、勃利县润育华庭小区“6.17”悬挑檐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合同等;

2.证人王某丙、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 牡丹江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勃利县润育华庭小区3号楼工程D轴上5轴—9轴区间檐板坍塌事故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等;

5.勃利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被行政处罚,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绪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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