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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袁某某等开设赌场、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村**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南省石门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马某甲(另处理)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开通会员账号给被告人袁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某某协助马某甲并提供银行账号用于赌资交收。2018年6月后,被告人马某某接手上述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提供下级会员账号给“ju”、“阿燕”、“冰记”、“平常心”等人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与上家提供的名为“何智业”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银行账号通过上述方式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552.78万元。2018年6月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154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马某甲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收受“向往安静”、“煤总”、“老郭”、“简简单单”、“听雨”、“杨六妹”等多名赌博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通过交收赌资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158.83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家获得六合彩等赌博网站会员账号,使用其妻子区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受“富贵险中求”、“平常心”、“无需寂寞”、“好人一生平安”、“波”、“炳华”等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赌博投注,后与上家提供的名为“何智业”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并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交收赌资共计约人民币1427.5万元并从中获利。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相继在本区大石街**路**街**号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在本区**村**街**巷**号**室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在本区东环街**小区**街**座**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均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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